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參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第一項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8,318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624.48㎡×公告土地現值830元/㎡=5,498,31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8,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