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三甲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敬傑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被 告 鄒文鈞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複代理人 邱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使用原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及「00000000」號)之商標,卻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請求被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依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案件。又兩造間既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意旨,自應裁定移送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優先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