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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鄭俊誌被 告 朱順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4年4月11日對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