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輔宣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均晨相 對 人 張登山關 係 人 張皓翔
張菀愉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4(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A03(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A04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由受輔助宣告人A04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4為聲請人A03之父,其因罹患精神疾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有相對人親屬系統表暨聲請人、相
對人與關係人即相對人次子A02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相對人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與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A01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又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乙情,亦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11號家事調查報告所附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精神鑑定報告乙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9至141頁)。
㈡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至相對人所在之東基醫療財團法
人臺東基督教醫院(下稱臺東基督教醫院),於鑑定人即該院身心科黃懷德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略以:「(家人有哪些人?)母親及三名兒女。母親叫楊鳳英,父親張清標在102年過世,那時候我在關,詳細時間不清楚。我還有二名兒子分別是A03、A02及一名女兒張莞愉。」、「(今日年月日為何?)114年12月30日。」、「(知道這是什麼地方?)醫院。」、「(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繼承及名下的財產要處分需要經過他們同意。」、「(目前在哪執行?因為什麼案件?)臺東監獄,因為殺人未遂。」、「(何時入監?)112年7月9日。
」、「(何時執行期滿?)117年1月5日。」、「(對於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提出本件聲請前有與你討論過?)有。」、「(有無配偶?)有,但已離婚,前妻叫做李曉雲。」、「(是協議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現在法官和你講話,能否分辨是活人與你講話,還是小鬼跟你講話?)我可以知道是和你講話,但是如果小鬼講話過程中插進來,就會無法分辨。」、「(方稱那些小鬼,是哪些人?)民進黨的立委,但我不知道是哪些人,因為那時……,忘記了。」、「(那些小鬼都跟你說些什麼?)現在都只有叫我自殺而已。」、「(你把財產跟土地都過戶給前妻及三名小孩,或是過戶給不認識的人,有何差別?)我不會過戶給別人,但過戶給前妻或三名小孩,我願意因為他們是我的前妻及子女。」、「(能辨別過戶給誰,對你是有利的?)應該是可以。」等語;另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初判為思覺失調症光譜之疾患,在青壯年時期到現在,深受宗教復合體之困擾,但此等症狀隨著自然病程之進展、服用藥物及施打長效針之情況下,目前情形雖不如青壯年時期那樣明顯,但仍有部分受到影響,例如受到小鬼之幻聽或是要求自殺等負面影響,但相對人對於此等幻覺及現實生活中之刺激,還是能夠部分辨別,尤其是小鬼的聲音穿插在真實生活,就會無法辨別,但似乎對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常識,包括日常交易行為核心概念及貨幣、面額,然後進行四則運算,甚至比較大位數,例如三、四位數之計算沒有明顯影響,相對人對於個人金融業務,例如臨櫃處理、自動櫃員機等,似乎沒有與同齡之人有差別,相對人在做出情境判斷及關鍵決策之判斷上,似有一些受暗示性過度明顯之狀況,諸如相對人在他人告知某個可能牽涉重大建議時,儘管自己對該事件沒有認知,但往往會用自己之方式合理化,有的會帶給相對人利益,有些不會,但相對人在接受到另一方質疑或是反對之看法時,又會陷入困惑,或覺得好像有道理,其受暗示情形相對明顯,對於處理個人財務決策部分可能會有缺陷,這個缺陷的確可能會影響到其是否有完整之個人金融業務能力及日常生活交易之執行。經鑑定結果,相對人因已知生理因素(成癮物質)導致之特定心智疾患造成之精神症狀(包括多種妄想和幻聽症狀),即使對於日常生活交易行為與個人簡單金融業務之核心概念與常識仍存在,四則運算能力亦仍完整,實務上仍能於監所中進行簡單交易行為,但因精神症狀對其現實辨識與判斷能力/交易處遇所需之人際信任暨構結契約合作能力,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又受其原本法律/財金基礎知識原本即受限,與基礎認知功能已屬於同齡者中下之事實,若欲進行進階交易或處理複雜情境之事務,其自力進行個人金融/財務管理規劃,或進行契約簽署協議等重大事務判斷決定之能力,已顯然有缺損,而即使是一般較簡單交易行為之進行,其對他人根深蒂固之多疑感和過度簡化之認知模式,以及妄想系統化後辨識現實有嚴重困難之狀況,也可能對其順利進行與權益之確保有明顯疑慮,上述事務仍需相對人可信賴之他人給予密切協助監督,並排除可能出現之人際困難或情境問題而為之。整體而言,相對人之上述能力缺陷,推估已經達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但尚未達到『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嚴重度」之程度等情,有本院鑑定筆錄(見本院卷第168至172頁)及臺東基督教醫院115年3月4日信字第1150000116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至198頁)。
㈢綜上以觀,相對人因已知生理因素(成癮物質)導致之特定
心智疾患造成之精神症狀(包括多種妄想和幻聽症狀),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
三、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11條至第1111條之2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定有明文。而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子,其有意願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關係人A02、A01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等情,有家事輔助宣告聲請狀、同意書及本院鑑定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15、168及172頁);另經本院送請家事調查官對聲請人、受輔助宣告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據覆略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子,本件聲請動機原本係為辦理祖父財產過戶事宜,惟因受輔助宣告人不同意其在監期間處理財產事宜,已與受輔助宣告人討論僅辦理輔助宣告,不辦理房產過戶事宜。經評估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子,且經所有關係人同意推舉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另受輔助宣告人於會談過程中,亦表示若有必要選任輔助人,其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是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尚不違反受輔助宣告人之意願及利益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11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141頁)。
本院審酌上情,並衡以受輔助宣告人於鑑定時表示對於本件聲請沒有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69及170頁),兼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子,與受輔助宣告人分屬至親,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依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輔助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惟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為民法第15條之2列舉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且參酌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第1101及第1103條第1項規定,顯見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又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第1項復有明定,自毋庸囿於準用之規定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件受輔助宣告人A04心智狀況既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經本院對其為輔助之宣告,就輔助宣告之設置目的、輔助人之性質及職務範圍綜觀,本件尚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毅宏附表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聲請費 1,50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17,479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8,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