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怡婉
陳怡虹陳昱均相 對 人 温富如關 係 人 陳山毅
陳怡月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同年度監宣字第38號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10至12行,有關「臺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