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興文相 對 人 黃金堂
黃建銘黃建維關 係 人 黃張秀鑾
武氏玉惠黃美鳳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黃金堂(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黃建銘(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黃建維(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興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金堂、黃建銘、黃建維之監護人。
指定黃張秀鑾(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興文為相對人黃金堂之子;相對人黃建銘、黃建維之侄。相對人等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等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黃張秀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黃金堂之子;相對人黃建銘、黃建維之侄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19至21及25頁),其為本件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事實,亦據提出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復經本院前往東基醫療財團法人臺東基督教醫院(下稱臺東基督教醫院),於鑑定人即該院身心科陳又新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其等年籍資料、母親之姓名、手足之姓名、家庭成員、所在處所及鑑定期日等,均答稱:「不記得」、「不知道」或誤答;鑑定人則稱:初步觀察相對人黃建銘、黃建維已經達到輔助宣告程度;相對人黃金堂部分需再做測驗,可能要等測驗完才能確認等語,有本院115年3月5日鑑定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8至95頁)。再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為:
⑴黃金堂自行步行入室,對衡鑑處所周遭之人可簡單回應。理解衡鑑人員之問題及配合指令多有困難,對於開放式或複雜問題,受限認知功能無法完成有效之溝通對答,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等級之情境判斷能力及計算能力皆已受損,對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亦不具備基本常識概念(如貨幣面額大小),缺乏管理規劃金錢之判斷決策和執行之能力。經測驗結果,MMSE簡短智能測驗(考量被鑑定人為國中畢業,故切結分數=23/24)0rientation=2/10;Attention=l/8;recal1=0/3;Language=2/5;Execution=l/3;Visual construction=0/1,測驗總分為6分,分數落於明顯減損程度(impaired)。WAIS-IV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第四版,全量表智商=41;語文理解=50;知覺推理=50;工作記憶=50;處理速度=5G,其PR<0.1%ile,屬中度智能障礙水準。與同年齡樣本能力常模相較,黃金堂全量表智力表現(FIQ)為41分,推測落於中度智能障礙程度(與現有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等級相符),進一步分析各量表指標皆落於中度智能障礙水準,以百分等級解釋其智能表現,若將其標準化同年齡常模分為一百等分,則黃金堂僅勝過不到百分之一之族群。臨床心理測驗摘要與結論:綜合測驗結果與晤談内容,推測黃金堂基礎認知功能與智力表現,與同年齡樣本能力相較,皆屬明顯減損程度,於測驗行為觀察發現黃金堂對受測情境理解有限、面對相對困難事務傾向拒絕回應或呈現沉默狀態,且高階注意力功能障礙,雖可獨立完成部分相對單純之社區事務處理能力(騎機車送便當及購物),但對複雜事務之理解、判斷與決策等需高階認知功能之作業,如金錢計算、規劃或概念意義之理解,仍無法排除長期認知功能與智能障礙之因素干擾。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以魏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IV)表示為中度智能不足,簡短智能測驗評估顯示為明顯缺損。鑑定結果,黃金堂因中度智能不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回復性低。⑵黃建銘自行步行入室,對衡鑑處所周遭之人可簡單回應。能理解衡鑑人員之簡單問題及配合指令,對於開放式或複雜問題,受限認知功能無法完成有效之溝通對答,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等級之情境判斷能力及計算能力皆已受損,對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亦不具備基本常識概念(如貨幣面額大小),缺乏管理規劃金錢之判斷決策和執行之能力。經測驗結果,MMSE簡短智能測驗(考量被鑑定人為國小畢業,故切結分數=23/24)Orientation=3/10;Attention=l/8;recal1=0/3;Language=2/5;Execution=l/3;Visual construction=0/1,測驗總分為7分,分數落於明顯減損程度(impaired)。WAIS-IV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第四版,全量表智商=43;語文理解=51;知覺推理=50;工作記憶=50;處理速度=50,其PR<0.1%ile,屬中度智能障礙水準。與同年齡樣本能力常模相較,黃建銘全量表智力表現(FIQ)為43分,推測落於中度智能障礙程度(與現有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等級相符),進一步分析各量表指標皆落於中度智能障礙水準,以百分等級解釋其智能表現,若將其標準化同年齡常模分為一百等分,則黃建銘僅勝過不到百分之一之族群。臨床心理測驗摘要與結論:综合測驗結果與晤談内容,推測黃建銘基礎認知功能與智力表現,與同年齡樣本能力相較,皆屬明顯減損程度,於測驗行為觀察發現黃建銘經常出現隨機反應或受環境線索影響之作答内容,已明顯無法理解受測情境,且其高階注意力功能障礙,雖可獨立完成部分相對單純之家務處理(拖地及洗碗),但對複雜事務之理解、判斷與決策等需高階認知功能之作業,如金錢計算、規劃或概念意義之理解,仍無法排除長期認知功能與智能障礙之因素干擾。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以魏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IV)表示為中度智能不足,簡短智能測驗評估顯示為明顯缺損。鑑定結果:黃建銘因中度智能不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回復性低。⑶黃建維自行步行入室,對衡鑑處所周遭之人可簡單回應。能理解衡鑑人員之簡單問題及配合指令,對開放式或複雜問題,受限認知功能無法完成有效之溝通對答,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等級之情境判斷能力及計算能力皆已受損,對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亦不具備基本常識概念(如貨幣面額大小),缺乏管理規劃金錢之判斷決策和執行之能力。經測驗結果,MMSE簡短智能測驗(考量被鑑定人為啟智學校畢業,故切結分數=23/24)Orientation=2/10;Attention=l/8;recal1=0/3;Language=2/5;Execution=2/3;Visualconstruction=0/1,測驗總分為7分,分數落於明顯減損程度(impaired)。WAIS-IV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第四版,全量表智商=41;語文理解=50;知覺推理=50;工作記憶=50;處理速度=50,其PR<0.l%ile,屬中度智能障礙水準。與同年齡樣本能力常模相較,黃建維全量表智力表現(FIQ)為41分,推測落於中度智能障礙程度(與現有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等級相符),進一步分析各量表指標皆落於中度智能障礙水準,以百分等級解釋其智能表現,若將其標準化同年齡常模分為一百等分,則黃建維僅勝過不到百分之一族群。臨床心理測驗摘要與結論:綜合測驗結果與晤談内容,推測黃建維基礎認知功能與智力表現,與同年齡樣本能力相較,皆屬明顯減損程度,於測驗行為觀察發現黃建維對受測情境理解有限、經常出現隨機作答或受環境因素之干擾内容,且高階注意力功能明顯障礙,雖可獨立完成部分相對單純之家務處理能力(洗衣服及擦地板),但對於複雜事務之理解、判斷與決策等需高階認知功能之作業,如金錢計算、規劃或概念意義之理解,仍無法排除長期認知功能與智能障礙之因素干擾。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以魏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IV)表示為中度智能不足,簡短智能測驗評估顯示為明顯缺損。鑑定結果:黃建維因中度智能不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回復性低等語。有臺東基督教醫院115年6月9日信字第1150000396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11頁)。
㈢依前述鑑定結果,相對人黃金堂、黃建銘、黃建維均因中度
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應可認定。爰依法宣告相對人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已揭示。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金堂之子;受監護宣告人黃建銘、黃建維之侄,其表示願意擔任監護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上開鑑定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5及95頁)。另經家事調查官訪視調查評估,據覆略以:聲請人表示因關係人黃張秀鑾之配偶黃萬瓦於114年9月21日死亡,名下之房產(即小吃店及羊橋兩處房產)需要辦理繼承過戶之印鑑證明,經戶政事務所提醒,故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人稱有討論過監護人選,考量關係人黃張秀鑾年事已高,若由其擔任監護人則日後恐需再行改定,而關係人武氏玉惠對於臺灣之法律不熟悉且不諳中文字、黃美鳳甫成年未幾且尚在念書,故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等之監護人最為妥適。經實地訪視,相對人黃金堂、黃建銘、黃建維受限於認知能力,無法理解法院、監護宣告之具體意義,然陳述目前生活狀況,確認主要由聲請人、關係人黃張秀鑾、武氏玉惠共同照顧,作息穩定。又經調查,確認聲請人及關係人黃張秀鑾有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兩人確實協助照顧相對人黃金堂、黃建銘及黃建維之生活及醫療等一應事務,關係人武氏玉惠及黃美鳳對本件亦無異議,評估聲請人及關係人黃張秀鑾適任相對人等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5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及照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至74頁)。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金堂之子;受監護宣告人黃建銘、黃建維之侄,對受監護宣告人生活及身心狀況均有一定之瞭解,且有監護之意願,關係人黃張秀鑾、武氏玉惠、黃美鳳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黃金堂、黃建銘、黃建維之監護人,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由其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四、再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關係人黃張秀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考量黃張秀鑾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金堂、黃建銘、黃建維之母,清楚受監護宣告人情況,並已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是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當,爰指定關係人黃張秀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聲請人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關係人黃張秀鑾,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毅宏附表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聲請費 1,50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52,437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53,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