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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秋強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理由二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破產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破產應就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分配,其目的則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破產財團即為依破產程序分配與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所有財產之總稱,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以計徵裁判費。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應提出財產清冊(應記載資產現值,並就各項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及「交易市值」之證明,如聲請人持有之收穫餐飲有限公司及強強早餐飲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及其他財產之現值)補正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聲請人於聲證6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中六、債務人清冊僅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並未提出債權人之債權,此部分是否為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