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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古世勇關 係 人 王夏妹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招治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招治係聲請人古世勇之繼母,二人同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死亡,無子嗣,其配偶及其他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無繼承人,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土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5至49及99至110頁)。惟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調被繼承人之二親等親屬關聯資料,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妹王夏妹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等情,有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王夏妹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55及153頁),並有臺東○○○○○○○○115年6月2日東臺東戶字第1150002222號函及所附戶籍登記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7至141頁)。從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即關係人王夏妹,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須於本保護令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