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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346號聲 請 人即 繼 承人 林英媛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被繼承人A002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高雄市路○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有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