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350號聲 請 人即 繼 承人 黃燕珠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被繼承人王海龍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鄰○○○00○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足認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有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