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368號聲 請 人 黃思融

黃以勒兼 上 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文怡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潘藝元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被繼承人潘藝元生前最後設籍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