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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游國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臺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游國明之妻,游國明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打漁失蹤,迄今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對游國明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惟游國明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至今未滿7年,其失蹤期間顯未達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游國明為死亡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