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他字第4號原 告 楊先林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萬1,62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萬0,93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係於訴訟終結前,暫免受救助人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而由國庫先予墊付。至訴訟終結後,為使國庫便於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此項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乃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考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基於同一法理,於當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由國庫暫時墊付,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類推適用,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2%,餘由原告負擔。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㈠原告起訴聲明為:1.確認被告所持本院93年度票字第150號民
事裁定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2.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93年度執字第3963號債權憑證(下稱甲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3.確認被告所持本院94年度執字第1315號債權憑證(下稱乙債權憑證)所載債權,對原告不存在。4.被告不得持本院93年度促字第668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乙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5.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上開聲明訴訟目的均在排除被告依甲、乙債權憑證對原告行使權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月8日之利息、違約金,並扣除被告就甲債權憑證已受償之新臺幣(下同)1萬6,667元,合計為167萬2,679元【計算式:(94萬8,273元-1萬6,667元)+74萬0,987元=167萬2,593元,詳附表二、三】,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632元。原告就其敗訴部分74萬0,39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925元,經暫免繳納(見二審卷第33頁)。
㈡故依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上開敗訴部分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0,932元【計算式:1萬7,632元×62%=1萬0,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被告負擔,其餘6,700元【計算式:1萬7,632元-1萬0,932元=6,700元),應由原告負擔。關於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4,925元,亦應由原告負擔。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依法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2萬1,625元【計算式:6,700元+1萬4,925元=2萬1,625元】;被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萬0,932元,兩造均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一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備 註 吳青祥、楊先林(即原告)、黃英妹 92年10月13日 20萬元 未記載 1.出處: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597號卷第7頁。附表二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利率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20萬元 20萬元 2 利息 19萬7,197元 92年11月14日 110年7月19日 17+248/365 19.18% 66萬8,679元 3 利息 19萬7,197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1月8日 2+173/366 16% 7萬8,017元 4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1,577元 1,577元 合計 94萬8,273元附表三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利率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18萬6,323元 18萬6,323元 2 利息 18萬6,323元 93年7月18日 113年1月8日 19+175/366 12.75% 46萬2,726元 3 違約金 18萬6,323元 93年8月19日 94年2月18日 184/365 1.275% 1,198元 4 違約金 18萬6,323元 94年2月19日 113年1月8日 18+324/365 2.55% 8萬9,740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1,000元 合計 74萬0,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