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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2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巫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