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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8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林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