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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 人 林韻嬪

林淑珍

一、債務人林淑珍、林韻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韻嬪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淑珍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9年至111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188,66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韻嬪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3,1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淑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3,122元 114年4月15日起至 114年10月22日止 1.775% 114年5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10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7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