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倩儀即正易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正易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6日。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倩儀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就任為正易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於114年11月27日准予備查。聲請人因清算過程中與其他股東關於正易輪胎有限公司財產之民、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導致無法於清算程序末日即115年5月6日前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11月7日就任為正易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具狀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114年12月29日東院若民壬一114司司7字第1140020129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並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號卷內可查。考量聲請人與其他股東關於正易輪胎有限公司財產之民、刑事訴訟須耗費相當時日,堪認本件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1月6日完結正易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惟聲請人仍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