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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文剛(即東台製糖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台製糖兩合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6年3月20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兩合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5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東台製糖兩合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原有土地41筆,半年來已將如附表一所示之10筆土地出售;將萬年段244-1、245地號土地合併為245地號土地;將如附表二所示之9筆土地捐贈予東河鄉公所。截至民國115年9月10日止尚餘21筆土地,其中多為被占用之建地、遭濫葬之墳墓用地及無路可達之溪谷農地,仍需委託專人積極協調處理,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5年9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等情,有前開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應予准許展期至116年3月20日止。惟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昱光附表一:

分區 地段 地號 1 畸零建地 東河段 310 2 公園用地 東河段 307 3 東河段 314 4 東河段 328 5 人行步道 東河段 308 6 東河段 309 7 東河段 315 8 東河段 325 9 東河段 327 10 袋地農地 萬年段 248附表二:

分區 地段 地號 1 道1 北佳里 696 2 道2 南佳里 1332 3 道3 南佳里 1333 4 道4 北都蘭段 318 5 道5 北都蘭段 319 6 道6 北都蘭段 585 7 道7 新大馬段 406 8 道8 萬年段 510 9 道9 萬年段 511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