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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助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號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佳慧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次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102條第1項、第28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與第三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首揭之規定自有依法查明不動產共有人之必要。而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115年1月6日、115年4月13日以執行命令通知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及上開謄本所載之共有人戶籍謄本,上開執行命令業經送達債權人收受,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詎債權人屆期均未補正上開資料,致使本院無從查明共有人相關資料資料並予以通知。債權人拒絕為強制執行程序中應為之必要行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附表:

115年司執助字000001號 財產所有人:何佳慧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池上鄉 錦園 701 613.22 200分之69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