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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148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斯涵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如債權人已依本法第7條第1項指明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者,自無再依本法第7條第2項定管轄法院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設:新竹縣竹東鎮)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依首揭之說明,自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