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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18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凱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如債權人已依本法第7條第1項指明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者,自無再依本法第7條第2項定管轄法院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設:桃園市平鎮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依首揭之說明,自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