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436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羿妘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繳納執行費新台幣53元,債權人於同年月26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