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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91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代 理 人 郭欣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慶即吳旻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第3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吳國慶即吳旻倫保險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而債務人分別設籍於新竹市香山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