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鴻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相 對 人 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琇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此非訟事件法關於前述民法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程序,係依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未實際到達相對人可收受支配範圍,但已踐行民事訴訟法之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形時,仍擬制使之發生到達相對人之效力。惟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時,其意思表示究未真實到達相對人,為免影響相對人權益,如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時雖確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但嗣後已可查得時,即無捨實際通知方式不用,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之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相對人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楊琇婷之戶籍地址,通知相對人依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和解筆錄約定繳納114年度地價稅事宜,惟均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回信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國內各類掛號郵件執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東縣○○鄉○○村○○路00號,其法定代理人楊琇婷之戶籍設於臺東縣○○市○○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聲請人前付郵寄送系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至上開二址,均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經本院職權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於該址營業及法定代理人楊琇婷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受訪人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琇婷稱宏宜大飯店目前暫時停業,並未對外營業,其本人大部分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號」,並未居住於臺東縣○○市○○路000號,但有時回診回臺東,會居住在臺東縣○○鄉○○村○○路00號,此有該局民國115年3月23日信警偵字第1150007100號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查訪影像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未曾對前開高雄市之地址為實際通知,且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