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原 告 余聖君被 告 白光勝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1,92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