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羅于姮
羅英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長濱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羅于姮所有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占有面積合計91.01㎡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上訴人羅于姮,以及應將上訴人羅英南所有之同段206地號土地上,占有面積合計67.69㎡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上訴人羅英南等語。故本件上訴利益(即占有面積乘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萬2,620元【計算式:(9
1.01+67.69)×2,600=412,62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