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梁恕人相 對 人 梁景雯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確保債權而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伊業據系爭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然目前已無再為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之後,該假扣押裁定如經上級審廢棄確定,該假扣押裁定既已不存在,即無聲請撤銷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梁景雯於114年5月1日以114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於114年5月26日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363,475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4,090,42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並駁回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而聲請人並未提起再抗告,已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系爭假扣押裁定業經裁定廢棄確定而不存在,準此,系爭假扣押裁定已不存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