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端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花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