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端妹相 對 人 林玉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