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許恒瑋相 對 人 簡薇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666,852元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而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可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亦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予以釋明,且兩者仍屬缺一不可。必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此所謂假處分之請求,係指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以外之發生緣由;所指假處分之原因,即該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亦即該請求標的物從前存在之狀態現在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包括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或事實上之處分(最高法院20年度抗字第33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該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該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並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44號(下稱系爭本案)受理。又於系爭本案起訴後,不僅不願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更於調解期日提出「聲請人如同意離婚,同意不立即上架出售」之主張,足見其準備出賣系爭不動產,將導致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顯使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設定抵押權、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及為一切足以妨礙執行效果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就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經本院以系爭本案受理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起訴狀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56、67至74頁),可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又審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訴請相對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及相對人於調解期日曾以「不立即上架出售」作為調解條件,有本院民事調解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8頁),可徵相對人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意向。相對人既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基於土地法第43條之登記絕對效力,可隨時將系爭不動產為事實上與法律上之處分,而交易第三人可能受善意保護,倘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過戶與第三人,縱聲請人假處分之本案請求獲勝訴判決,亦難強制執行;則聲請人就其所釋明之假處分原因,即請求標的現狀將有變更,其債權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可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況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以保全其就系爭不動產可得主張之權利,依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本件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乃其無法及時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利益。系爭本案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經核定為5,556,174元,併以聲請人本案訴訟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判決確定通常所需時間約6 年(即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為據,第一審為2 年、第二審為2 年6月、第三審為1 年6 月),相對人於上開期間所受之法定利息損失為1,666,852元(計算式:5,556,174元×5%×6(年)=1,666,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據以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666,852元,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53
3 條前段、第526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東縣 臺東市 新生 794 89 1分之1 2 臺東縣 臺東市 新生 677-8 6 1分之1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1 133 臺東縣○○市○○路000號 總面積:101.76 一層:50.88 二層:50.88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