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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 告 德一尚 Te. Y .Sang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被 告 千富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周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調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萬922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參照),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