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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春華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相 對 人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法定代理人 陳佳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

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第一項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二項為請求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1,162元本息;第三項則為於前項期間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1,908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其中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三項請求工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因聲明第一項屬定期給付涉訟,而聲請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以5年計。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於兩造僱傭關係存續之5年間之收入總數計算,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薪資加計相對人應按月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聲請人5年之收入總數合計為198萬4,200元【計算式:(3萬1,162元+1,908元)×12×5=198萬4,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756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98萬4,9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8萬4,956元,依前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3萬1,162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3月30日 (89/365) 5% 379.92元 2 利息 3萬1,162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3月30日 (58/365) 5% 247.59元 3 利息 3萬1,162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3月30日 (30/365) 5% 128.06元 小計 755.57元 合計 756元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