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原 告 吳克誠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3,743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5,2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3元(計算式:7,870元-5,247元=2,62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