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 告 傅子言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建和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傅王買及傅清甲之法定繼承人,原告主張就附表一傅王買之遺產,由原告單獨繼承,並找補特留分受侵害的被告陳娟秀等人合計1,452,604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06,277元【計算式(13,158,881-1,452,604=11,706,277,元以下4捨5入),就附表二傅清甲遺產,附表二編號6部分,由傅崑松等人繼承,原告不分配,就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由原告按應繼分比例1/14分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633元【計算式1,800,859÷14=128,633,元以下4捨5入),以上合計為11,834,91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6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1,115元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63,5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63,5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附表一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臺東縣○○市○○段 00000 地號土地 經地家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價為13,158,881元 2 臺東縣○○市○○路 000 號建物 3 臺東縣○○市○○段 0000 ○號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 000 號、241 號) 建物 4 臺東縣○○市○○段 0000 ○號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 000 號) 建物附表二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存字第 150 號提存金及利息 提存金額491,769元 迄114年4月21日起訴時之利息8,762元。合計500,531元 2 彰化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344,908元 3 彰化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86,572元 4 彰化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592,480元 5 彰化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276,368元 6 臺東縣○○市○○段 00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5,322,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