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催字第15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張揚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