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秋美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 對 人 李生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15年度家調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已揭示。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5年度家調字第50號卷宗核閱無誤,經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