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田苡潔相 對 人 高明雄
黃明輝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7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已揭示。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變動審查後通知扶助律師維持原扶助決定為證;另核原告即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其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