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今井貴志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繼字第5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第三人巫俊賢前積欠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見本院卷第11-17頁所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且第三人巫俊賢為被繼承人潘玉好之繼承人,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5年度繼字第53號被繼承人潘玉好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並得依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之規定,聲請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