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繼 承人 蔡榮原
蔡榮林蔡素梅上列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蔡榮樂之繼承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