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育均訴 訟 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相 對 人 周子鈞兼法定代理人 洪秀蘭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賴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關於管轄之法律:
(一)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二)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二、本件應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一)本件聲請人陳育均起訴請求確認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就被繼承人周芷妤遺產所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見本院卷第9頁),參酌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9日死亡前係設籍雲林縣,並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死亡(見本院卷第75及99頁所附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堪認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居所係位在雲林縣。
(二)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上所載之汽機車、債務、存款及醫療費等遺產均非位在臺東縣,可見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自應由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