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非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於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中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後略)。」第181條第4項規定:「關於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家事事件法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二、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一)參酌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A02之聲請狀記載其現住臺東縣,且相對人目前亦設籍臺東縣(見本院卷第7及25頁所附之聲請狀及個人戶籍資料),堪認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在臺東縣即本院轄區內。
(二)故聲請人以其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在臺中市,且相關證據資料均集中於臺中地區,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較有利於事實之釐清等情為由,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