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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欣吟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訴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狀、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15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