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沈峰證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前於115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尚有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靠工地打零工務農維生並無薪資證明文件,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二、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3年1月22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