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余世文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元【計算式:2×51×10-1,000=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依檢附附件檢查填寫。㈠附件各項填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
㈡附件僅係協助債務人檢查各表所屬資料範圍,如有非列於該表各項而屬各項目,仍應提報。
㈢附件【債務人財產目錄㈡】,除應填寫外,並應檢附存款、證券帳戶之交易資料。
㈣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未清償債務資訊資料表。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另依下列說明陳報辦理(相關資料如前已提出,且未變動,註明提出書狀,毋庸再提):
㈠提出社會保險資料⒈全民健保投保資料(「中央健保署-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
」;應於附表表格註明投保金額、如以眷屬身分加保,亦表明該投保眷屬與投保金額)。
⒉依應投保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國民年
金)之歷年投保資料(「勞工保險局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勞保投保資料請提出勞保局製發之含製發日期、投保年資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勿僅提供被保險人網頁查詢資料)。
㈡債務人財產資料部分⒈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⑴應提出聲請日前2年內(即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回溯2年內)之交易紀錄(金融機構交易歷史紀錄或存摺內頁)。
⑵如有多數存款帳戶,應敘明各帳戶使用目的(如有存款於各帳戶間轉帳情形,應說明)。
⑶如屬薪資或定期性收入帳戶,宜說明每月最大入帳金額與提領轉帳目的。
⒉商業保險資料⑴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⑵就人壽保單(含投資型保單)部分,請向投保行申請解約價值、保單質借資料。
⑶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⒊股票證券資料:
⑴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公司之集保帳戶與基金資料查詢,由本院代向公司查詢,由債務人繳費。
⑵債務人應向證券開戶公司(含下列時段有交易紀錄,現已結
清證券之帳戶)申請更生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10月27日回溯2年內)之交易資料【含未實現損益(庫存)/已實現損益】。
⑶若有投資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
擬貨幣、NFT),應一併提出自更生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10月27日回溯2年內)之交易資料【含未實現損益(庫存)/已實現損益】。
⒋繼承資料
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㈢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部分⒈現與債務人同居共同生活之親屬、家屬(附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債務人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⒉附表之「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務必填寫(併載明身分證字號)。
⒊陳報扶養親屬,應提出下列事證:
⑴受扶養人符合民法扶養要件(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6條之2之
扶養與受扶養人關係、民法第1117條之扶養要件: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其餘受扶養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要件)。
⑵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將該親屬列入受扶養人報稅,如未列入之理由。
⒋現有配偶者⑴陳報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⑵有無: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民法第1010條第2項)
、積欠債務是否為家庭生活費用支出(民法第1003-1條)、有無以自己財產清償配偶債務(含借款供配偶使用,民法第1023條第2項)、屬於共同財產應償還之債務(民法第1034、1041條)。
⒌有前配偶者(更生聲請日前5年內配偶死亡或離婚者)⑴夫妻財產制清算結果(民法第1030條之1至1030條之3、第1040條)、法定財產制未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理由。
⑵如與離婚配偶同住或有仍共同經營事業情形者,併請敘明事由(併陳報離婚配偶身分證字號)。
㈣稅捐資料
自聲請更生日前5年起迄今【除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陳報聲請前5年內資料外,其餘均陳報聲請前2年內資料各年度之以下資料;均請向國稅局或稅捐機關申請正式核定資料清單,非網頁下載必要事項或簡式證明資料。如前已提出,註明出處毋庸提】):
⒈債務人本人:
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⑵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
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⑶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如配偶合併申報,請提供申報人申報核定資料)。
⑷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⑸於聲請前有繼承事實者,提出遺產稅申報資料。
⑹聲請人經營獨資商號者,並應提出該商號報稅資料(營業所得、營業稅報繳資料)。
⑺債務人如遭申報列為受扶養親屬,應提出該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並另陳明每月受扶養金額。
⑻證券交易稅納稅資料。⒉受扶養親屬(消債第9、44條,應提出該親屬之財產狀況,認
定扶養義務與財產狀況)⑴該親屬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⑵該親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⑶該親屬如未經列為債務人被扶養人報稅而獨立申報所得稅,應提出該親屬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是否依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10月27日回溯2年內),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若有,請提供案號。
八、說明聲請人名下於112年10月至12月間經列為警示帳戶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及悠遊卡公司、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戶之相關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進度,並提出相關文件(起訴書、判決書、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影本。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附件【債務人債務表】 .本法第43條第2項、第81條第2項 .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 債權人 原因 數額 擔保權或優先權 強制執行 金融機構債權人 1 ○○○銀行 消費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2 合計總額 非金融機構 債權人 1 ○○○ 侵權行為 2 合計總額 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人 ○○○○ 自用住宅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自用住宅 (地號建號) 公法債權 項目 金額 ○○稅 ○○罰鍰 爭議債務 (例如:有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類似爭議債務) 債權人 原因 數額 擔保權或優先權 是否在 訴訟程序【債務人財產目錄㈠】(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 .各項均含債務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 .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 .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 項次 財產項目 編號 名稱 擔保物權等 另案扣押執行 一 土地 1 地號: 2 二 建築物 1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2 三 高價動產 1 機車: 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現值(市價): 2 汽車: 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現值(市價): 3 飾品: 名稱: 取得價格: 4 其他:(大額現金) 四 金融機構存款 1 立帳行庫:○○ 帳戶帳號: 存款餘額:(具狀日) 2 五 上市櫃股票 1 股名/股號: 持有股數: 2 六 商業保單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 (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 .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 保單借款 人壽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險期間: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投資型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險期間: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醫療險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2 其他類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保險種類: 2 七 投資 1 隱名合夥: 事業名稱: 股份數: 2 未上市股票: 公司名稱: 股份數: 3 八 信託法 之財產 1 信託財產: 受託人: 信託期間: 2 九 債權 1 債 務 人: 債權內容:金額(餘額) 清償期 債權擔保: 十 未確定財產(例如:正起訴對他人請求之金錢或財產給付) 名稱 內容【債務人財產目錄㈡】(存款-股票聲請調解協商日前二年內異動資料) 項次 期間日期 OO帳戶 當月餘額 OO帳戶 當月餘額 OO證券(證券/扣款帳戶) OO證券(證券/扣款帳戶) 證券帳戶 當月交易 月底庫存 OO銀行 當月餘額 證券帳戶 當月庫存 OO銀行 當月餘額 一 00.0X.01至 00.0X.31 當月成交筆數: .當月應收: .當月應付: .收付淨額: 當月成交筆數: .當月應收: .當月應付: .收付淨額: .股票/股數/單價 1. 2. (當月庫存總價) .股票/股數/單價 1. 2. (當月庫存總價) 二 00.0Y.01- 00.0Y.30 三 00.00.00 調解協商 聲請日 四 00.00.00 本件聲請日【債務人收入表】(除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陳報聲請前5 年內資料外,其餘均陳報聲請前2 年內資料) .本法第2條、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 .施行細則第3、4條、第21條第4項 項次 種類 編號 收入內容 另案扣押執行 一 小規模營業 活動所得 1 聲請前5 年內 各年實際 營業所得 各年每月 平均營業額 .小規模營業活動營利所得 營業內容: 營業期間: .營利法人負責人身分債務人 法人名稱: 任職期間: 法人營業額: .執行業務所得 業務名稱: 業務期間: 二 薪資類所得(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1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 2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 全年總所得: 3 兼職單位: 三 退職所得(退休金) 四 租金或權利金所得 租賃標的 租賃期間 租金 1 五 商業保險給付 保約名稱 保險期間 保約內容 .人壽保險 .投資型保單 六 社會保險給付 種類 取得時間 給付內容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法令 七 政府補助金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中低收入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其他補助 如:租金補助等 八 親屬法之贍養費 取得原因 (分居、離婚等事由) 九 其他收入款【債務人支出表-必要生活費用】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4 款、第81條第4 項第3、4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之1 【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 .民法第1114 條(扶養親屬) ①直系血親(直系血親): ②同居之配偶父母: ③兄弟姊妹(旁系二親等血親): ④家長家屬: .社會救助法第5 條(戶籍內之家庭人口範圍) ①配偶: ②一親等直系血親: ③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④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列出該被認列扶養親屬、認列之納稅義務人): 項次 人別 計算 基準 內容 一 債務人 公告 標準 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515元 逐項 計算 項目 金額 1 生活費用 .膳食 每月○○元 .居住 自有或借住房屋 (房屋所有權人: ) 共同居住者 租賃房屋租金: 水電支出: .教育 每月○○元 .交通 每月○○元 .醫療 .固定支出(慢性病等) .前一年平均每月支出 .其他雜支 每月○○元 2 各類稅捐 項目與款項 欠繳情形 .國稅 所得稅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 .地方稅 地價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3 商業保險保費 保約名稱/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4 社會保險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全民健保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保險種類)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5 其他必要支出 受扶養者 ① ○○○ (關係) 公告 標準 本市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515元 逐項 計算 項目 金額 各項支出 .參照上開債務人欄方式列出 .或如為約定扶養費,逕列該數額 .如為在學學生,應列出學雜費與相關補助費用 .債務人負擔比率0/0 .共同扶養義務人 ○○○(0/0) 政府各項補助 受扶養者領得之各項社會保險或政府補助款 受扶養者 ② ○○○ (關係) 逐項 計算 本市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515元 逐項 計算 項目 金額【受扶養人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 .各項均含受扶養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 .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 .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 項次 財產項目 編號 名稱 擔保物權等 另案扣押執行 土地 1 地號: 2 建築物 1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2 高價動產 1 機車: 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2 汽車: 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3 飾品:名稱: 取得價格 取得價格: 4 其他:(大額現金) 金融機構存款 1 立帳行庫:○○ 帳戶帳號: 存款餘額:(具狀日) 2 上市櫃 股票 1 股名/股號: 持有股數: 2 商業保單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 (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 .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 保單借款 人壽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投資型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醫療險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2 其他類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保險種類: 2 投資 1 隱名合夥 :事業名稱 股份數 2 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 股份數 3 信託財產 1 信託財產: 受託人: 信託期間: 2 債權 1 債 務 人: 債權內容:金額(餘額) 清償期: 債權擔保: 2 未確定財產(例如:正起訴對他人請求之金錢或財產給付) 名稱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