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 請 人 曾靖勝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康閔雄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2,060元】。
二、請聲請人陳報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止之每月工作收入及工作性質(即從事何工作、職務、職位等資訊)。
三、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第二項小規模營業活動部分填載否,但其下又有營業活動名稱及營業統一編號,另證7部分亦有記載租屋營業之資訊,請聲請人說明詳細情況及五年內該營業活動之每月平均營業額。
四、關於清償能力部分:㈠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㈡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㈦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併同下列事項說明到院:
⒈請依上開回函資料,說明下列表格各欄所載情況(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關於必要支出部分:㈠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為營業使用,惟聲請人復
自陳自聲請日前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另提出之電費繳費憑證亦屬同一地址,則此部分租金、電費為何屬於必要支出?㈡又聲請人提出之水費通知單繳費人為劉得妹,地址復與前述
租賃地址不同,則此部分水費何以屬於必要支出?㈢聲請人提出之電信費帳單說明欄記載「4G高速飆網699」,其
資費方案似非屬必要範圍;另所提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均無法得知油費支出用途,如何得知上述費用為必要支出?㈣請釋明劉得妹有受扶養必要。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