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琳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終止清算程序後之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98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事件至目前為止,繳交之聲請費扣除支出郵務送達費後,已由本院墊付221元(見消債職聲免字卷內附案件收支明細表)。若加計後續預計將可能再支出之郵務送達費765元【計算式:債權人、債務人合計3人×按裁判書頁數計算之郵務費51元×5次】,則本院爰酌定併定期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之相當金額暫為986元(將來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