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隆恩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李隆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2月1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