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秀琴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秀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並於115年1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堪以認定。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