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蔡雅娟相 對 人 林淑娟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2,38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土地測量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7,000元及謄本閱覽費380元,故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為1萬2,380元【計算式:5,000元+7,000元+380元=1萬2,380元】,有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回函及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0號卷第306頁;本院卷第9頁)。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2,3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