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陳良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桂藤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4年4月10日、114年6月5日、115年6月2日、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民國114年2月14日、114年4月10日、114年6月5日、115年6月2日、115年6月30日各期日庭訊之具體陳述,並據以核對法庭筆錄是否一致、有無錯誤或遺漏,以維護法律上之權益,爰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